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和实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进一步推动和鼓励我校学生赴海外学习,根据《江苏大学关于推进国际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大校〔2010〕359号)规定,学校特设立学生留学交流经费。为了做好经费的规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专项经费首次投入500万元,用于资助我校学生赴海外留学交流或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以后每年视实际情况追加投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赴海外学习包括赴海外公费或自费留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到境外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交流学习、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课程学习、假期带薪实习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出国类外语考试包括托福、雅思、GRE、GMAT、德福、法语TEF、日语等级考试、韩国语能力考试等。
第六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组织观念强。
第七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积极参加海外学习或出国类外语考试,获得学校资助后乐于为学校开展海外学习和出国类考试项目服务。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江苏省优秀学生干部、江苏省三好学生、校长奖学金、校三好标兵、江苏大学十佳青年学生、江苏大学励志之星等奖项、荣誉者,优先获得资助。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赴全球排名300名以内的学校或ESI国际学科排名全球前1%的学科攻读上一级学位的,学校资助每人30000元;攻读同一级学位的,学校资助每人10000元。
第十一条学生应邀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的,符合第九条规定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会议费及国际旅费(以15000元为上限),其他学生学校资助10000元。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在海外举行的“三国三校”国际学术研讨会,经选拔的参会学生的国际旅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学校承担。
第十三条学生到中国教育部认可的境外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学年(学期)交流学习以及参加江苏省大学生海外学习计划,符合第九条规定者,学校资助每人10000元,获得校、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资助每人5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3000元。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学校推荐的境外实习、实践项目(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课程学习等),符合第九条条件者,学校资助每人5000元,获得校、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资助每人3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2000元。
第十五条学生到境外参加学校推荐的假期带薪实习,符合第九条条件者,学校资助每人3000元,获得校、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资助每人2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1000元。
第十六条一年级学生(含硕士研究生、本科生)赴海外学习,以选拔时间的当学年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资助标准。其他学生以选拔时间的上学年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资助标准。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资助,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者可增加1次资助。
第十八条在校期间获得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托福成绩85分及以上、GRE1300分及以上、GMAT 600分及以上、德福4级及以上、法语TEF699分及以上、日语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韩国语能力考试9级及以上的学生,学生报销全部考试报名费用。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出国外语类考试只能获得一次资助。
第二十一条学生到学生工作处申请资助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提供留学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是否获得奖学金等有关证明。
(二)学生应邀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的,提供邀请函原件。
(三)学生参加在海外举行的“三国三校”会议,到境外友好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交流学习,到境外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游学等)以及参加江苏省大学生海外学习计划,到境外参加暑期带薪实习,提供入选通知原件、有关获奖证书原件。
(四)学生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并取得相应考试成绩,提供成绩单原件。
第二十三条学生工作处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银行卡号及资助金额函告财务处,由财务处将资助款项一次性划入学生的银行卡内。
第二十四条 学生留学交流经费资助审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对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获得赴海外学习资助的学生出现下列情况,将取消资助:
(二)在校生在海外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根据情况要求部分或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资助款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确需资助的情况按照相近条款,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江苏大学优秀贫困生海外游学(含学术交流)项目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江大校〔2010〕367号)同时废止。其他与学生国际化资助有关的文件、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