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科院〔2009 〕4 号
生命科学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江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江大校﹝2019﹞111号)要求,为规范实验室安全管理和保障生命科学研究院各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对生命科学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如下。
一、工作原则
我院实验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实验、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学院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各方向、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方向、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涉及消防安全、环境安全、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质安全、压力气瓶安全、仪器设备安全、事故处理与奖惩等几个方面,具体制度如下:
1、负责实验室安全的责任人定期对所分管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安排并监督卫生安全值日表及危化品使用的动态台账,实验室主任组织院领导定期检查、监督学院的实验室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纠正违章行为,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2、所有在实验室工作的老师、学生,要求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及技能,才能在实验室工作。
3、实验室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在保卫处协助下,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设备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
5、实验室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违章用电,仪器使用完后,确保仪器关闭。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确保水、电、门、窗关闭。
6、作为试验材料的动植物,由专人负责,对有毒有害废液、固废有专人负责。
7、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8、对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进行严格管理,并建立账目,做到帐物相符。
9、对使用危险物品的老师、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对于使用放射性物品的人员,配备了专门的防护装备,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由教师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0、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用品,由各课题组专人负责管理。对剧毒、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由专人存放保管。
11、危化试剂的采购与报废,我院严格执行学校相关制度,完全按照流程进行相关操作,并建立的台账。
12、制定压力气瓶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压力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有使用者负责。
13、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做好固定措施,严禁使用超期气瓶;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14、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仪器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确保仪器安全运行。
15、各类试验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使用仪器时按照使用操作规程进行,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不懂操作规程的,不能使用该仪器设备。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16、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说明书、图册等各种随机资料,按规定存放,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效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17、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学院相应楼层的安全管理员—分管领导—院长、书记)、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如在节假日发生事故,逐级报告学院(值班老师—总值班老师--中心实验室主任—分管领导—院长、书记)、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
18、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事故责任是学生造成,则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其指导老师责任。
19、对于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成绩显著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按学校规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0、对违反本规定的课题组和个人,学院、中心实验室有权停止其使用中心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生命科学研究院
2019年6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