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学院(中心、研究院/所):
为不断提升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附件一)、《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附件二)和《江苏大学学科考核与评估实施细则》(江大校〔2017〕189号)(附件三)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1、2008年以前(含2008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
2、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3、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
学术学位授权点按一级学科进行评估,仅具有二级学科授权的,按二级学科进行评估;专业学位授权点按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评估,工程硕士按学位授权工程领域进行评估;未开展自我合格评估的学位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评估结果按不合格认定;需进行自我合格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详细名单见附件五。
二、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是对各学位授权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从目标定位、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条件建设、管理服务、学生满意度及社会评价等方面,真实、准确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学位授权点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三。
三、评估安排及程序
1、2017年7月10日前,学校发布学位授权点自我合格评估工作通知;各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启动合格评估工作,组建合格评估小组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2、2017年9月15日前,各学科认真梳理总结近5年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情况,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根据学位授权点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填写《江苏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简况表》(附件六)和《江苏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自评表》(附件七),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3、2017年10月15日前,各学院、学科聘请外单位5~7名专家,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专家名单应报研究生院备案。各学院、学科应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本学科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和评估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评估材料。
4、2017年11月15日前,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抽查学位论文、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学位点进行评估;在充分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后,从学位授权点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各个方面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同时填写《江苏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家评议意见表》(附件八)。
5、2017年12月15日前,各学科根据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改进建议,确定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九)。
6、2017年12月31日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估专家评议意见和学位点合格评估情况,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确定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并完成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四、其他事项
1、各学院要根据学校合格评估的整体安排,组织做好本学院相关学位授权点的合格自评工作。
2、由二个或多个学院共建的学位授权点,由牵头学院负责做好学位点合格自评的组织工作。
3、各学院、学科要保证自我合格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对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然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4、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对我校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一次全面检验,旨在发现存在的问题,明确发展方向,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各学院、学科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认真组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学位授权点的合格评估工作。
5、评估过程中如有问题请随时与研究生院学科办联系,联系人:束长安,联系电话:88780097。
江苏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