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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学科带头人遴选及考核办法

编辑: 时间:2013年05月21日 15:36 访问次数:

时间:2013-04-09 17:19:43 点击量:0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水平大学建设进程,提高我校学科建设整体水平,规范学科管理,稳定和吸引优秀拔尖人才,带动一批一级学科达到国家级、省级先进水平,推动我校一级学科建设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含方向带头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4年,一般每4年重新遴选一次。
第三条 对于跨学院(中心、研究院、研究所,下同)组建的一级学科,由学校确定牵头学院。
第二章 遴选原则
第四条 遴选本着公开选拔、平等竞争、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择优遴选、强化培养、严格考核、滚动管理。
第五条 带头人按一级学科遴选,所在学科需具有一级学科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六条 岗位的设定:
(一)每个一级学科设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两个层次。
(二)学科带头人1名,每个一级学科中的方向带头人若干名。学科带头人须兼任本一级学科下的一个方向带头人。
(三)方向带头人的岗位数量须以现行的国家学科目录为依据,结合本学科的发展需要和人才梯队现状从严控制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含方向带头人)应在本一级学科内遴选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含方向带头人)原则上不能跨学科兼任。确因研究内容属交叉学科的,可在所跨学科兼任一个方向带头人。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向学科所在学院或牵头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学院或牵头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汇总。
(二)研究生院会同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的人员作为候选人需在学科内公开民主推荐,一级学科博士点由学科内教授推荐,一级学科硕士点由学科内教授和副教授推荐。
(三)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资深教授等组成的专家小组对学科推荐人选进行投票表决。
(四)校专家小组表决通过的候选人报学校审核,并向全校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发文公布。
第十条 方向带头人遴选程序:
(一)方向带头人应在该研究方向的梯队成员中产生。
(二)申请人向所在学科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学院和学科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汇总。
(三)研究生院会同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的人员作为候选人需在学科带头人的主持下由该方向的梯队成员公开民主推荐。
(四)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资深教授等组成的专家小组对学科推荐人选进行投票表决。
(五)校专家小组表决通过的候选人报学校审核,并向全校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发文公布。
第四章 遴选条件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一级博士点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可不受年龄限制)。一级硕士点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年龄一般在58周岁以下。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学素养,作风民主、胸怀宽广、敢于创新、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能团结和带领本学科梯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在本一级学科领域有稳定的、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与影响力,学术造诣深,具有学术远见,能准确把握学科发展趋势。
(四)科研能力强,成果丰硕,对本学科作出重大贡献。近5年来,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一级博士点学科带头人:①国家级人才;②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③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2项并授权发明专利2项④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影响因子在4.0以上的文章5篇以上或在本学科公认的顶级杂志上发表文章5篇以上。
2一级硕士点学科带头人:①省、部级人才;②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③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并授权发明专利1项;④作为第一作者被SSCI/SCI/EI/CSSCI/MEDLINE收录5篇以上。
(五)一级博士点学科带头人须完整地指导过一届博士生,一级硕士点学科带头人须完整地指导过一届硕士生。
(六)科研经费充足。目前正在主持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重大工程技术开发项目。
第十二条 方向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方向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博士点学科方向带头人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一级硕士点学科方向带头人应是硕士生指导教师。
(二)具有较强的政治思想觉悟,品德高尚,责任心强,踏实肯干,敢于创新。
(三)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能较好地配合学科带头人工作,组织本方向梯队成员协同攻关。
(四)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较显著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也应基本满足学科带头人的条件。
第五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并组建由学科带头人、方向带头人、相关学院领导等在内的一级学科建设与管理协调小组,组长由学科带头人兼任,配备兼职或专职学科秘书。负责做好本学科发展规划工作,提出本学科建设发展目标总体方案;决策本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完善本学科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等;为学校总体学科建设出谋划策。
第十四条 负责抓好学科梯队建设工作。在学科和学院总体规划下做好本学科的人才引进、选拔、培养等工作,力争形成年龄、职称、学历和学缘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尽快带出一批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团队。
第十五条 熟悉相关学科领域国内外同行的发展情况,跟踪最新学术动态,拓展学科特色和新的研究方向。聘期内确保博士点形成稳定的、具有明显特色的一级学科方向3~4个,硕士点形成稳定的、具有明显特色的一级学科方向2~3个。
第十六条 负责提出本一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经学校审核后组织实施,学科带头人拥有学科建设经费审批权。
第十七条 带领学科梯队全面完成聘期中的学科建设目标。
第十八条 负责对本学科的培养基地(学科实验室、实践基地等)进行系统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重视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工作,严格研究生培养环节。负责本学科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招生方案、招生目录制定、研究生课程建设等工作。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中期考核和任期考核,由研究生院会同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考核与学科建设考核相结合,以学科建设工作计划为依据,与本一级学科建设发展目标、建设成效相结合,重点考核学科梯队建设、方向凝炼和科研业绩等情况,以及带头人对本一级学科发展的贡献。
第二十二条 中期考核具体程序:
(一)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分别填写中期考核表。
(二)学校成立由部分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资深教授等组成的专家小组对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学校确定考核结果。
(三)学校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中期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核具体程序:
(一)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根据考核内容,认真总结任期内的学科建设与管理情况,填写任期考核表。
(二)学校成立由部分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资深教授等组成的专家小组对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实绩及学科发展状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学校确定考核结果。
(三)学校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任期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根据考核结果,全额发放、减发相应学科建设经费及工作量补贴。对于任期考核成绩显著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于没有完成中期学科建设工作目标的学科带头人或方向带头人应责令限期整改;中期和任期考核均不合格的学科带头人或方向带头人自然终止带头人资格,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组织遴选
第二十六条 对于聘期内不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带头人的,由学科或学科所在学院提出建议,报学校审批,可终止聘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在任期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取消带头人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出现重大工作事故并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没有合适侯选人、或侯选人的社会影响力和学术地位在学科内外尚不突出、或侯选人在学科内的带头人地位不明显等而无法遴选出带头人的学科和方向,可遴选学科负责人和方向负责人,负责人的遴选参照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科负责人(方向负责人)在该学科(方向)遴选出带头人之前负责该学科(方向)建设的具体事宜,并参照学科带头人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无法遴选出学科负责人(方向负责人)的学科(方向),由学校和学院商定后指定1名学科(方向)召集人。
第三十一条 只具有二级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按一级学科遴选学科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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